1、假借销售费、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报销相关费用,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、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。
2、假借支付佣金,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、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。
3、假借开展学术活动、科研协作、学术支持等名义,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、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。
4、通过赠送礼品、安排旅游、餐饮或者娱乐性活动等方式,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、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。
5、通过赞助或者捐赠的方式,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、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。
6、假借场地租借,将出租出借收益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活动挂钩的行为。
7、药企业为了获取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机会,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、从业人员不当利益的行为。
8、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、从业人员违规开具处方,收取医药企业回扣或不当利益的行为。
除上述行为外,还应当密切关注以义诊、咨询等名义开展的各项活动,审查这些活动是否与药品、医疗器械以及医疗产品的销售挂钩,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。
重庆的文件将商业贿赂的风险管控因素进行了详细介绍(完整见文末)。
例如,从代理商(供应商)选择、支付频次、直接或间接向相关个人支付、支付是否与销量挂钩、财务记账科目是否正确等方面审查销售等费用的真实性、合理性与合法性;是否存在虚报项目、虚增费用、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,用于“带金销售”。
从项目招采、目录编制、价格确定、合作方式、人员构成、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等方面审查业务合作的真实性、合理性与合法性。
商业贿赂的风险提醒划分为行政、民事、刑事三个部分,明确了相应情况的罚款数量、刑期长短,以及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的行为。
具体如下:
多省密集跟进
医疗反腐颗粒度细化
随着反腐深入,针对医药商业贿赂的整治力度持续加大,截止目前已有多省发布有关医药商业贿赂的指导性文件。
国家14部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》中明确提出:
“加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合规指引”,“强化准入标准及行为指引,不断完善医药代表管理,构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防范商业贿赂的系统监管体系”。
从重庆最新文件可见,围绕合规制度建设正全面推进,医药企业、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规模、业务特点、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,设置反商业贿赂合规管理制度体系,包括风险预警、举报、问责等。
在医疗反腐高压的背景下,官方监管呈现出精细化发展趋势。
此前,中纪委发布《以案明纪释法 | 接受医疗设备“捐赠”后定向采购相关服务如何定性》,阐明医疗设备捐赠背后的腐败定性,进一步扫清了灰色地带。
在各地关于医疗商业贿赂的合规指引中,多个隐蔽利益输送行为被明文禁止,且惩处链条已穿透到主管人员与企业自身,基于“吊销执业证书”“禁止入市”等雷霆手段,监管震慑力再度实现跃升。
但同时,合规指引的细化也为行业健康经营留出了空间。
山西《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合规指引》中明确提出,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,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,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。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、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,应当如实入账。接受折扣、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。
2024年3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将正式施行。此次修改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,对犯行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,医疗领域行贿被列入从重处罚范畴。
伴随“行贿受贿一查”的态度明确,医疗合规发展已经成为业内共识,再加上高精度的监管手段助力,积弊多年的隐蔽商业行贿将逐步被扫清。
附:
- END -
【声明】 本文内容转载,湖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不对其准确性及观点负责。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027-87839969,我们将立即处理,以保障各方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