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目的
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,指导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申请人做好申请资料和补充资料的填报(以下简称申请资料),依据《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食药监办械管〔2017〕127号)等相关规定,编制本填报指南。
二、适用范围
适用于境内外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界定申请人在线填写申请资料。
三、填报路径
申请人登陆“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(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)”网站(https://www.nifdc.org.cn),依次进入“办事大厅”--“医疗器械标准与分类管理”--“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”页面,在线提交申请资料。
首次登陆系统申请分类界定时,须先按照系统提示注册,按照提示和要求在线填写相关资料、上传文件。
四、资料要求
分类界定申请资料应根据产品实际填写,确保申请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和可追溯。填报资料时,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:
(一)资料齐全性
1.按照《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食药监办械管〔2017〕127号)提交资料,若有必要可增加内容。提交资料的列表见附件1。
2.按照资料列表顺序填写文件资料清单,可参照附件2。
3.在信息系统上传首次申请资料和补正资料时,同时上传签章文件的扫描件和对应的Word版文件。
4.境外产品的上市证明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有原文和中文翻译件。
(二)资料规范性
申请登记表中内容能体现产品的完整情况,其他资料是申请登记表的细化和补充。
1.分类界定申请登记表。填表内容应清晰完整,详细说明见附件3。
2.产品说明书。应为拟上市的产品说明书,主要内容原则上符合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》(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)要求。
3.产品照片(可含视频)。产品照片(可含视频)清晰完整,能完整表达申请产品中包含的内外部各组成部分,且可以体现产品使用的全过程。
4.产品技术要求。应是拟上市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,原则上,申请资料中的技术指标与后期上市产品指标相同。凡采用国标或行标的技术条款,注明标准的实施日期和标准编号。
5.境外上市证明。申请来源为“境外”的产品,其产品境外上市证明应包括原产国的管理类别、文件有效期等关键信息。
6.证据性材料。工作原理、作用机理和主要风险点等关键内容有明确的证据性材料。
7.所有资料有签章,纸版文件加盖骑缝章。
(三)资料一致性
所有资料的内容保持协调一致,若有内容冲突,则填报资料无效。
1.各项资料中的产品名称、结构组成、功能和用途等关键信息应保持一致。
2.对于境外产品,其上市证明、说明书、技术要求等文件,中文翻译件和原文内容保持一致。
3.附件类产品的功能、用途等信息与其配套使用主机的对应内容应保持协调一致。
4.申请资料纸版文件和电子系统中的信息应保持一致。
5.所有资料的签章应与申请人名称保持一致。
来源: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