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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求不良事件监测相关5项指导原则意见

2018年9月20日,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《关于公开征求<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>等5个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》,为进一步完善指导原则内容,请于2018年10月20日前反馈意见,以下是相关内容:
 
本次征求的5个指导原则分别是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导原则》、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范围指导原则》、《上市许可持有人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》、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工作指导原则》、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指导原则》,原文请到诺沃兰网站下载。
 
 
联系方式
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导原则》和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范围指导原则》联系人:于一(电话:010-85243763,电子邮箱:yuyi@cdr-adr.org.cn) 
 
《上市许可持有人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》联系人:关薇(电话:010-85243770,电子邮箱:guanwei@cdr-adr.org.cn) 
 
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工作指导原则》联系人:郑立佳(电话:010-85243769,电子邮箱:zhenglijia@cdr-adr.org.cn) 
 
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指导原则》联系人:赵燕(电话:010-85243768,电子邮箱:zhaoyan@cdr-adr.org.cn) 
 
 
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导原则
内容:规范了上市许可持有人,经营企业,使用单位,设区的市级、县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,省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,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,设区的市、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,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、部门与人员、管理制度、工作内容与程序。
 
 
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范围指导原则
目的:为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范围,提高报告质量,依据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),制定本指导原则。
 
 
上市许可持有人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
目的:为规范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(以下简称“持有人”)开展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和报告工作,依据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)的规定,制定本指导原则。
 
 
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工作指导原则
目的:为规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工作,指导各级监测机构、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及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重点监测工作,根据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指导原则。  
   
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(以下简称重点监测),是指为研究某一医疗器械品种或者产品上市后风险情况、特征、严重程度、发生率等,主动开展的阶段性监测活动。
 
 
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指导原则
目的:为规范对上市许可持有人(以下简称“持有人”)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检查,提高持有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运行质量,依据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》,制定本指导原则。

【声明】本文为转载,湖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不对其准确性及观点负责。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027-87111657,我们将立即处理,以保障各方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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